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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4 16: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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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事论事不针对任何人,本人以本文为例做倒序发表个人观点,欢迎拍砖:
1:从文中"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延河介绍,确定户外活动中意外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应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如纯属意外事故,各参与人没有过错且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过错责任"说起:
A:踩下石头人的事先也未知石头会松动,也不是故意踩下石头,故此过程符合意外事故,而不是定性为人行行为,踩下落石者也是受自然条件影响意外踩下落石,同时也是受意外影响人;
B:在所发生的所有行为此前都是未知情况,那么文中死者在听到上方传达落石信号,反应过来后失手跌落,说明死者体力不支或是应急能力有限或是说本能反应躲避落石或是所处条件无法应急支撑以防跌落,都属于意外情况,故本情节也是意外情节;
C:终上三点都在未知情况下所发生的事情均为意外行为表现之中,而不是抛开意外因素变相到被意外受灾人身上
2:本案所有成员都是自愿自发结队一同参与活动,所发生意外事件应该本着个人爱好与户外精神,不应给此事件拉到法律层面,否则就是金钱利益行为;
A:没有任何人强制死者去应战意外;
B:没有任何人蓄意加害死者;
C:死者与其他队员都是自愿参与,谁也没有责任与义务为谁担责;
D:从道德行为上或是说队员感情上或是说人道主义上,参与队员可以尽各自所能力范围内这死者捐献安慰费用;
3:参与与活动线路变更问题:
A:本着自愿自发自责原则与精神,参与之中的自然人都是具有法律责任与行为并需承担法律与意外责的,也就说参与人参与前明白参与后发生任何事情均需要自己承担后果与责任;
B:说及活动发起人临时改变线路责任,文中死者并没有否认而是参与其中,说明死者是认可线路变更的,也就是说认可自己将面向意外或承担意外之责,因死者有权退出和否定线路权;
4:本文使用"顶梁柱"字眼放大事故,错误引导驴友;
A:若以"顶梁柱"为由来可抛开事故历史的意外原因--意外落石,偷换行为概念式的变相到意外人之上,那么本事故中可以认为:既然你是顶梁柱这么重要,就不应该参与此队的活动;
B:所有队员还可以理解为:你明知自己是顶梁柱还参加此类风险活动就是蓄意强加害此队所有队员---因为你自己知道自己是顶梁柱,而所有队员不知道你是顶梁柱,死者或死者家属有隐瞒行为,且隐瞒行为在先,事故发生在后,故此事故死者应负主要责任,同时应赔偿其他队员精神损失费
5:热爱户外不是谁的错,各位驴友应本着自己为自己负责的态度与精神同时不要称强,高估自己,也不要老想着谁谁会帮你,也要考虑别人的感受,而不是本着别人应该怎么怎么样对你!谁也不是谁的谁,谁也不欠谁的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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